内务部关于加强区乡(村)干部对婚姻法的学习,重视婚姻登记制度的指示

  • 颁布机关内务部(已变更)
  •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 时效性有效
  • 颁布日期1951.10
  • 实施日期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最近发出了“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执行婚姻法的主管部门,对这一指示必须坚决地、认真地贯彻执行。
  为了保证婚姻法的贯彻与正确执行,在指示中提出“各级人民政府首先应教育干部,尤其是区乡(村)街级干部和司法干部,认真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各级司法机关与婚姻登记机关在处理婚姻事件时,必须严肃负责,遵守婚姻法的规定”,通过具体事例,对贯彻执行新婚姻法者予以表扬,对维护旧婚姻制度者予以批判。本部为使各地能够认真做好这件工作,兹就一年来接到各地关于在执行婚姻法中区乡(村)干部的思想情况和婚姻登记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年来证明了凡是对婚姻法能贯彻执行的地区,都是由于广大的区乡(村)干部正确地领会了婚姻法的精神,凡是基本上没有贯彻下去或者是贯彻不好的地区,都是由于干部没有正确领会婚姻法的精神,保存有浓厚的封建残余思想。因之,区乡(村)干部能否正确领会婚姻法的精神是婚姻法能否贯彻到广大群众中去的主要关键。目前全国各地绝大部分地区、绝大多数的区乡(村)干部还是脱离生产不久或者是半脱离生产和不脱离生产的干部。一般说他们曾都是土地改革运动中的积极分子,在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信,并有相当的阶级觉悟,这是他们基本的优点。然而,由于一方面受了长期封建统治的影响,另方面又由于平时受的思想教育与政策教育不够,有相当多的区乡(村)干部思想中保存有浓厚的封建残余思想,对婚姻法采取对抗态度,直接间接地阻碍着婚姻法的贯彻;还有相当数量的区乡(村)干部,由于缺乏政策观点和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命令作风,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对群众采取扣押、吊打等恶劣手段,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凡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伤害群众利益的事实者,在这次检查中以及今后执行中应予追究责任,并做适当处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加强干部的政策教育,肃清某些干部的封建残余思想,纠正某些干部的行政命令作风,普遍在区乡(村)干部中进行思想教育与政策教育,提高干部的思想水平与政策水平,使婚姻法能够在广大群众中贯彻下去。各地应通过这次检查与区乡(村)干部的学习联系起来,从实际的经验教训中教育干部。对婚姻法的学习能否学得好,关键在于县一级的领导机关与区一级的领导人是否重视,有些县人民政府的领导者借口“工作没有走向正规,中心工作多”,平时对区乡(村)干部不进行教育,不指导帮助,并随便抽调业务部门干部去做与他业务无关的工作,而不照顾到他本身的业务,这是不对的。以住的事实证明,“许多错误不是区乡干部有意要犯,而是不懂得政策铸成的”。区一级的领导人,除应加强自己的学习外,并应根据具体环境给各个干部布置学习任务。村干部如能与小学教员打成一片,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再加上领导机关的及时指导,是有条件可以学好的。

二、婚姻登记工作是具体体现婚姻法的重要工作,婚姻登记机关是执行婚姻政策主要部门之一,婚姻问题的解决,大部分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解决的。一年来,许多地方在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中是有成绩的。例如有许多青年男女们的父母要包办他们的亲事,他们就找区政府的工作人员登记,为他们作主,这说明了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然而,现在存在于这一工作中的问题是各级民政部门没有重视这一工作。到目前为止,婚姻登记机关还是政府主管部门中最薄弱的一环。因之,区乡间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很多,上级政府纠正的很少,违反政策的事件层出不穷。有些区干部在调解离婚纠纷时,常常采取限制女方的办法,甚至采取强制手段,这是不对的。也有一些婚姻登记机关自行规定了苛刻的条件和繁杂的手续,使群众不愿去登记,惧怕登记,认为登记是“坦白”,使婚姻登记工作变成了群众的思想负担。今后除尚未建立婚姻登记的地区,应结合着这次检查建立起来以外,已经建立起来的地区各级政府应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领导:(一)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一定要胜任。(二)婚姻登记手续一定要简单。(三)处理问题时要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特别是“妇联”的意见。今后各级政府应经常加强对“妇联”工作的协助与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政务院的指示,于十二月底以前向政务院做专题报告时,应同时报告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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