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关于已形成“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办未婚公证问题的复函

  • 文号[89]司公字第13号
  • 颁布机关司法部、民政部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有效
  • 颁布日期1989.01.31
  • 实施日期1989.01.31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浙司证字第010126号函悉。关于能否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办理未婚公证一事,答复如下:
  所谓“事实婚姻”属诉讼时法院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无权认定。故应按公证律师司(87)司公字第63号《关于办理未婚证明书的通知》(见《公证工作手册》第九辑第96页)的规定,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公证处可证明其未曾登记结婚。